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О八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庚○○○經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代 理 人 己○○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戊○○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貴敏律師 林三加律師 洪志青律師 被 告 小馬哥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被 告 黑大利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癸○○ 被 告 乙○○ 被 告 子○○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丁○○○音樂帶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壬○○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右上訴人自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八О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月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邱 同 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昭 樹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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