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1054號
TPHM,92,上訴,1054,200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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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即簡麗娥)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 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號,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
三一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簡麗娥
國隆、癸○○等多人(以以會養會之方式)招集互助會共十一會,約定每會新臺 幣(下同)五千元,(會員人數、會期及開標時間均詳如附表所示),以內標方 式投標(即活會會員各其應繳會款扣除每期得標之利息後之金額),每期以一千 七百元至三千六百元間不等之金額為標金,在簡麗娥位於宜蘭縣三星鄉○○路三 十七之九號住處開標。簡麗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標單準私文 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標金冒用附表一所示人之 名義,假冒附表一所示人之會員名義於空白紙張上書寫代表標金之數字競標互助 會,偽造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辨明係特定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文義 之標單競標,而分別以附表之標金得標,各致附表所示互助會之各活會會員陷於 錯誤,誤以為係各附表得標人欄所示之會員得標,而分別交付附表所示金額之會 款予簡麗娥,均足生損害於各該遭冒標之人及其他活會之會員。嗣八十九年一月 因簡麗娥無故停標倒會,活會會員始知受騙。總計簡麗娥以前開方式向各活會會 員詐得共約近千萬元之款項。
二、案經丁○○、辛○○、甲○○及癸○○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麗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丁○ ○、辛○○、甲○○及癸○○指述甚詳,並經證人呂坤金、謝秋娥劉銀旺、黃 金春於警訊時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提出之互助會名單影本及被告提出之死會與 冒標名單附卷可稽,核均與被告自承冒標會款之情節相符,且被告自承其以以會 養會之方式,以他人名義冒標會款,復於多起互助會均係於第一會起即開始冒標 會款,其自始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明,本件事証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
二、按互助會之標單,僅記載姓名及一定金額之標息,依該互助會之約定足以表示該 金額係標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係標取會款之會員,而足以表示參與競標互助會 會款之一定用意之證明,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被告 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標單並提出予以競標,足生損害於遭冒名之人及其他活會之會 員而遭冒標之人及其他活會會員均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扣除利息)於被告



,核被告簡麗娥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在 標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標單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標單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偽造署押、偽造準私文書罪。而其於 每次冒標後,向其他多數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以一詐欺行為同時詐騙數活會會員 ,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 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 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目的即在於詐欺取財,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原審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審酌被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之意 圖,以以會養會之方式,冒用他人名義標得標金,詐欺活會會員之會款,且前後 招組十一組互助會,會員多達五百餘人,遭冒標之會員高達數十人,詐欺金額甚 鉅情節嚴重,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尚未償還被害人所欠金額亦久延而未與被 害人結算交代死會名單致被害人群情議然而對被告之行為甚不諒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說明被告冒標時所偽造之標單,於開標後丟棄等情,業據 被告供陳在卷,核與民間互助會運作習慣相符,足認於開標後即丟棄,況迄今已 長久時日,顯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認事用法均無 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係就 原審法院適法範圍裁量權而為爭執,核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 │會期 │會員人數(不含會│開標日期 │冒標名單 │詐欺金額 │
│ │ │首) │ │ │ │
├───┼────┼────────┼─────┼──────┼─────┤
│一 │八十六年│五十一人 │每月二十日│陳美觀、蔡浣│一百九十一│
│ │二月至九│ │十二時五十│文、乙○○、│萬七千元 │
│ │十年四月│ │分 │戊○○、蔡國│ │
│ │ │ │ │良、蔡清文、│ │
│ │ │ │ │林麗琴、簡國│ │
│ │ │ │ │棟、李貴美、│ │
│ │ │ │ │己○○、簡春│ │
│ │ │ │ │琅、簡進貴、│ │
│ │ │ │ │鄭太太、李明│ │
│ │ │ │ │和、陳光明、│ │
│ │ │ │ │林靜秋、郭靜│ │
│ │ │ │ │霞 │ │
├───┼────┼────────┼─────┼──────┼─────┤
│二 │八十六年│五十一人 │每月二十日│陳俐顛、阿秋│一百九十萬│
│ │二月至九│ │十三時零分│、蔡浣文、王│六千五百元│
│ │十年四月│ │ │惠螢、秀美、│ │
│ │ │ │ │子○○、余雅│ │
│ │ │ │ │琴、林麗琴、│ │
│ │ │ │ │簡國清、文鴻│ │
│ │ │ │ │、簡春琅、簡│ │
│ │ │ │ │進貴、陳正龍│ │
│ │ │ │ │、丙○○、何│ │
│ │ │ │ │淑怡、郭靜霞│ │
│ │ │ │ │、羌慧津 │ │
├───┼────┼────────┼─────┼──────┼─────┤
│三 │八十六年│四十五人 │每月十日十│楊素珠、簡國│八十四萬五│
│ │六月至九│ │三時零分 │清、藍文成、│千九百元 │
│ │十年二月│ │ │陳光明、游秀│ │
│ │ │ │ │鳳、游玉秀、│ │




│ │ │ │ │張錫金、李桂│ │
│ │ │ │ │香、林文揚、│ │
│ │ │ │ │林美雲、王威│ │
│ │ │ │ │芳、李崑山、│ │
│ │ │ │ │杜太太 │ │
├───┼────┼────────┼─────┼──────┼─────┤
│四 │八十七年│五十一人 │每月七日十│朱淑惠、朱金│不詳 │
│ │六月至九│ │二時五十分│郎、林麗琴、│ │
│ │十一年八│ │ │羅靜芬、吳乃│ │
│ │月 │ │ │貞、謝明隆、│ │
│ │ │ │ │連文川連茂│ │
│ │ │ │ │盛、王威芳、│ │
│ │ │ │ │阿勇、簡進杰│ │
│ │ │ │ │、劉有林 │ │
├───┼────┼────────┼─────┼──────┼─────┤
│五 │八十七年│五十二人 │每月七日十│黃耀陞、朱晉│不詳 │
│ │六月至九│ │二時五十五│南、羅靜芬、│ │
│ │十一年九│ │分 │謝明隆、余雅│ │
│ │月 │ │ │琴 │ │
├───┼────┼────────┼─────┼──────┼─────┤
│六 │八十七年│五十二人 │每月七日十│朱淑如、蔡素│七十三萬七│
│ │六月至九│ │三時零分 │珠、鄭秋娥、│百元 │
│ │十一年九│ │ │游健強、連美│ │
│ │月 │ │ │月 │ │
├───┼────┼────────┼─────┼──────┼─────┤
│七 │八十八年│四十一人 │每月九日十│庚○○、簡國│不詳 │
│ │一月至九│ │二時五十分│清、吳乃君、│ │
│ │十一年五│ │ │、吳乃莉、林│ │
│ │月 │ │ │月霞 │ │
├───┼────┼────────┼─────┼──────┼─────┤
│八 │八十八年│四十一人 │每月九日十│簡國清、林美│不詳 │
│ │一月至九│ │二時五十五│鳳、連石定、│ │
│ │十一年五│ │分 │吳乃君 │ │
├───┼────┼────────┼─────┼──────┼─────┤
│九 │八十八年│四十一人 │每月九日十│陳清香吳楨│不詳 │
│ │一月至九│ │三時零分 │霞、蔡素花、│ │
│ │十一年五│ │ │林玉珍 │ │
├───┼────┼────────┼─────┼──────┼─────┤
│十 │八十八年│四十七人 │每月八日十│校勤秀 │不詳 │
│ │十二月至│ │二時五十分│ │ │




│ │九十二年│ │ │ │ │
│ │十月 │ │ │ │ │
├───┼────┼────────┼─────┼──────┼─────┤
│十一 │八十八年│四十七人 │每月八日十│宋玉英 │不詳 │
│ │十二月至│ │二時五十五│ │ │
│ │九十二年│ │分 │ │ │
│ │十月 │ │ │ │ │
└───┴────┴────────┴─────┴──────┴─────┘
附表二(附表一編號一之會)
┌───┬──────┬──────┬──────────────────┐
│編號 │遭冒標會員 │標金 │詐欺金額(即活會會員給付會款總額) │
├───┼──────┼──────┼──────────────────┤
│一 │陳美觀(第二│1100元 │(0000-0000)*(51-2+1)=195000 │
│ │會) │ │ │
├───┼──────┼──────┼──────────────────┤
│二 │蔡浣文(第二│1400元 │(0000-0000)*(51-23+1)=104400 │
│ │十三會) │ │ │
├───┼──────┼──────┼──────────────────┤
│三 │乙○○(第二│1700元 │(0000-0000)*(51-24+1)=92400 │
│ │十四會) │ │ │
├───┼──────┼──────┼──────────────────┤
│四 │戊○○(第十│1300元 │(0000-0000)*(51-16+1)=133200 │
│ │六會) │ │ │
├───┼──────┼──────┼──────────────────┤
│五 │蔡國良(第十│1500元 │(0000-0000)*(51-18+1)=119000 │
│ │八會) │ │ │
├───┼──────┼──────┼──────────────────┤
│六 │蔡清文(第十│1500元 │(0000-0000)*(51-14+1)=133000 │
│ │四會) │ │ │
├───┼──────┼──────┼──────────────────┤
│七 │林麗琴(第十│1500元 │(0000-0000)*(51-10+1)=147000 │
│ │會) │ │ │
├───┼──────┼──────┼──────────────────┤
│八 │簡國棟(第一│1100元 │(0000-0000)*(51-1+1)=198900 │
│ │會) │ │ │
├───┼──────┼──────┼──────────────────┤
│九 │李貴美(第二│1500元 │(0000-0000)*(51-27+1)=87500 │
│ │十七會) │ │ │
├───┼──────┼──────┼──────────────────┤
│十 │己○○(第十│1400元 │(0000-0000)*(51-13+1)=140400 │




│ │三會) │ │ │
├───┼──────┼──────┼──────────────────┤
│十一 │簡春琅 │不詳 │不詳 │
│ │ │ │ │
├───┼──────┼──────┼──────────────────┤
│十二 │簡進貴 │不詳 │不詳 │
│ │ │ │ │
├───┼──────┼──────┼──────────────────┤
│十三 │鄭太太 │不詳 │不詳 │
│ │ │ │ │
├───┼──────┼──────┼──────────────────┤
│十四 │李明和(第二│1400元 │(0000-0000)*(51-20+1)=115200 │
│ │十會) │ │ │
├───┼──────┼──────┼──────────────────┤
│十五 │陳光明(第四│1250元 │(0000-0000)*(51-4+1)=180000 │
│ │會) │ │ │
├───┼──────┼──────┼──────────────────┤
│十六 │林靜秋(第七│1700元 │(0000-0000)*(51-7+1)=148500 │
│ │會) │ │ │
├───┼──────┼──────┼──────────────────┤
│十七 │郭靜霞(第十│1500元 │(0000-0000)*(51-17+1)=122500 │
│ │七會) │ │ │
└───┴──────┴──────┴──────────────────┘
本會詐得金額約一百九十一萬七千元
附表三(附表一標號二之會)
┌───┬──────┬──────┬──────────────────┐
│編號 │遭冒標會員 │標金 │詐欺金額(即活會會員給付會款總額) │
├───┼──────┼──────┼──────────────────┤
│一 │陳俐顛(第十│1300元 │(0000-0000)*(51-19+1)=122100 │
│ │九會) │ │ │
├───┼──────┼──────┼──────────────────┤
│二 │阿秋(第十五│1300元 │(0000-0000)*(51-15+1)=136900 │
│ │會) │ │ │
├───┼──────┼──────┼──────────────────┤
│三 │蔡浣文(第二│1400元 │(0000-0000)*(51-23+1)=104400 │
│ │十三會) │ │ │
├───┼──────┼──────┼──────────────────┤
│四 │乙○○(第二│1100元 │(0000-0000)*(51-2+1)=195000 │
│ │會) │ │ │
├───┼──────┼──────┼──────────────────┤




│五 │秀美(第三十│1700元 │(0000-0000)*(51-32+1)=66000 │
│ │二會) │ │ │
├───┼──────┼──────┼──────────────────┤
│六 │子○○(第十│1400元 │(0000-0000)*(51-17+1)=126000 │
│ │七會) │ │ │
├───┼──────┼──────┼──────────────────┤
│七 │余雅琴(第三│1100元 │(0000-0000)*(51-3+1)=191100 │
│ │會) │ │ │
├───┼──────┼──────┼──────────────────┤
│八 │林麗琴(十六│1300元 │(0000-0000)*(51-16+1)=133200 │
│ │會) │ │ │
├───┼──────┼──────┼──────────────────┤
│九 │簡國清(第四│1100元 │(0000-0000)*(51-4+1)=187200 │
│ │會) │ │ │
├───┼──────┼──────┼──────────────────┤
│十 │文鴻(第二十│1600元 │(0000-0000)*(51-28+1)=81600 │
│ │八會) │ │ │
├───┼──────┼──────┼──────────────────┤
│十一 │簡春琅(第二│1700元 │(0000-0000)*(51-29+1)=75900 │
│ │十九會) │ │ │
├───┼──────┼──────┼──────────────────┤
│十二 │簡進貴(第二│1300元 │(0000-0000)*(51-21+1)=114700 │
│ │十一會) │ │ │
├───┼──────┼──────┼──────────────────┤
│十三 │陳正能(第二│1000元 │(0000-0000)*(51-22+1)=120000 │
│ │十二會) │ │ │
├───┼──────┼──────┼──────────────────┤
│十四 │丙○○(第三│1600元 │(0000-0000)*(51-30+1)=74800 │
│ │十會) │ │ │
├───┼──────┼──────┼──────────────────┤
│十五 │何淑怡 │不詳 │不詳 │
│ │ │ │ │
├───┼──────┼──────┼──────────────────┤
│十六 │郭靜霞 │不詳 │不詳 │
│ │ │ │ │
├───┼──────┼──────┼──────────────────┤
│十七 │姜慧津(第四│1300元 │(0000-0000)*(51-4+1)=177600 │
│ │會) │ │ │
└───┴──────┴──────┴──────────────────┘
本會詐欺金額約一百九十萬六千五百元




附表四(附表一編號三之會)
┌───┬──────┬──────┬──────────────────┐
│編號 │遭冒標會員 │標金 │詐欺金額(即活會會員給付會款總額) │
├───┼──────┼──────┼──────────────────┤
│一 │楊素珠(第十│2800元 │(0000-0000)*(45-13+1)=72600 │
│ │三會) │ │ │
├───┼──────┼──────┼──────────────────┤
│二 │簡國清(第五│3500元 │(0000-0000)*(45-5+1)=61500 │
│ │會) │ │ │
├───┼──────┼──────┼──────────────────┤
│三 │藍文成(第二│3200元 │(0000-0000)*(45-23+1)=41400 │
│ │十三會) │ │ │
├───┼──────┼──────┼──────────────────┤
│四 │陳光明(第六│3300元 │(0000-0000)*(45-6+1)=68000 │
│ │會) │ │ │
├───┼──────┼──────┼──────────────────┤
│五 │游秀鳳(第十│2700元 │(0000-0000)*(45-12+1)=78200 │
│ │二會) │ │ │
├───┼──────┼──────┼──────────────────┤
│六 │游玉秀(第二│2800元 │(0000-0000)*(45-24+1)=48400 │
│ │十四會) │ │ │
├───┼──────┼──────┼──────────────────┤
│七 │張錫金(第八│2500元 │(0000-0000)*(45-8+1)=95000 │
│ │會) │ │ │
├───┼──────┼──────┼──────────────────┤
│八 │李桂香(第二│3400元 │(0000-0000)*(45-2+1)=70400 │
│ │會) │ │ │
├───┼──────┼──────┼──────────────────┤
│九 │林文揚(第二│2800元 │(0000-0000)*(45-25+1)=46200 │
│ │十五會) │ │ │
├───┼──────┼──────┼──────────────────┤
│十 │林美雲(第二│3100元 │(0000-0000)*(45-29+1)=32300 │
│ │十九會) │ │ │
├───┼──────┼──────┼──────────────────┤
│十一 │王威芳(第三│3200元 │(0000-0000)*(45-31+1)=27000 │
│ │十一會) │ │ │
├───┼──────┼──────┼──────────────────┤
│十二 │李崑山(第三│3600元 │(0000-0000)*(45-3+1)=60200 │
│ │會) │ │ │
├───┼──────┼──────┼──────────────────┤




│十三 │杜太太(第二│3100元 │(0000-0000)*(45-21+1)=47500 │
│ │十一會) │ │ │
├───┼──────┼──────┼──────────────────┤
│十四 │陳美菁(第十│2300元 │(0000-0000)*(45-10+1)=97200 │
│ │會) │ │ │
└───┴──────┴──────┴──────────────────┘
本會詐欺金額約八十四萬五千九百元
附表五(附表一編號六之會)
┌───┬──────┬──────┬──────────────────┐
│編號 │遭冒標會員 │標金 │詐欺金額(即活會會員給付會款總額) │
├───┼──────┼──────┼──────────────────┤
│一 │朱淑如(第七│1800元 │(0000-0000)*(52-7+1)=147200 │
│ │會) │ │ │
├───┼──────┼──────┼──────────────────┤
│二 │庚○○ │不詳 │不詳 │
│ │ │ │ │
├───┼──────┼──────┼──────────────────┤
│三 │鄭秋娥(第六│1800元 │(0000-0000)*(52-6+1)=150400 │
│ │會) │ │ │
├───┼──────┼──────┼──────────────────┤
│四 │游健強(第十│1900元 │(0000-0000)*(52-19+1)=105400 │
│ │九會) │ │ │
├───┼──────┼──────┼──────────────────┤
│五 │連美月(第十│1700元 │(0000-0000)*(52-12+1)=135300 │
│ │二會) │ │ │
├───┼──────┼──────┼──────────────────┤
│六 │李麗華(第一│1300元 │(0000-0000)*(52-1+1)=192400 │
│ │會) │ │ │
└───┴──────┴──────┴──────────────────┘
本會詐欺金額約七十三萬七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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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