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0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十四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本件自訴人自訴意旨略指:被告甲○○與黃水生係鄰居,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 日上午六時許,在基隆市○○路○段八十三號前,其因停車問題與黃水生發生爭 吵,進而各自基於傷害犯意互毆,甲○○之妻林周麗雲見狀乃持雨傘毆打黃水生 ,黃水生之子黃教仁聞聲跑出家門,見狀亦基於與其父黃水生共同傷害犯意,出 手毆打甲○○、林周麗雲,雙方互毆,因而甲○○、林周麗雲、黃水生、黃教仁 均受有傷害。甲○○明知當日參與互毆者僅黃水生、黃教仁二人,竟意圖使黃水 生之子丙○○亦受刑事處分,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安定分駐所員警偵訊時虛構係遭黃水生及其二子黃教仁、丙○○共同毆打之事實 ,並當場檢附傷單提出告訴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丙○○與黃水生、黃教仁共同傷 害,嗣丙○○涉嫌共同傷害部分,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因認被告甲 ○○涉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又誣告罪之成立,以犯人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若誤認有此事實,或以 為有此嫌疑,尚不得遽指為誣告。易言之,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 而在積極方面若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依誣告罪論處(最高法 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一號、五七○四號判決參照)。三、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有誣告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之指訴,及被告控告自訴人丙 ○○與黃水生、黃教仁共同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八十 七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二一號判決丙○○無罪確定在案,且證人即自訴人之父黃水 生、兄黃教仁於原審審理時亦均證稱:案發當時僅黃水生、黃教仁與甲○○、林 周麗雲發生爭執,丙○○並未參與等語為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伊因停車問題與黃水生發生爭吵 ,黃水生之子黃教仁見狀,就以水潑伊,並按電鈴叫其兄弟即自訴人丙○○下來 ,黃水生、丙○○一起打伊,黃教仁則打倒伊配偶林周麗雲,丙○○確實有打伊 ,因當時伊配偶林周麗雲被黃教仁打倒於地,以致沒有看到丙○○毆打伊,伊沒 有誣告等語。
五、經查本件自訴人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陳稱:「(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六 點多,你們鄰居兩家打起來,你有無在現場?)有,我哥哥接電鈴,我就下來,
下來後他們就打完了,但仍在現場吵,我叫哥哥找人送我爸爸到醫院。(你有無 去勸架?)沒有,我只是拉我爸爸進去,我沒有與對方肢體接觸。(那天,他們 打架時,你哥哥接電鈴,你就衝下來,上面衣服也沒有穿?)是,我下來時,看 到我父親已倒在地上,滿身都是血,我哥哥在與他們吵,我父親被打,我難免會 對他們叫幾聲(在場只有被告夫妻二人),但我沒有肢體動作,‧‧‧‧。(那 天打架,是誰按鈴叫你下來?)我不知道,那時我在睡覺,有人按鈴叫我下來, 到了現場,我立即勸架,並把我父親拉進去,當時是有口頭叫罵,但我並沒有與 被告有肢體衝突」等語(本院八十八上訴字第四一二四號卷第第三十八頁、第四 十四頁背面、第四十五頁正面、第七十二頁)。於本件本審審理時到庭陳稱:「 ,是否有罵他們?)我只有說話比較大聲,我說他們年紀那麼大了,而且都是鄰 父親拉開而已。而且打架的時候我哥也有在場」等語(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訊問筆錄)。由上開自訴人之陳述,足見被告與黃水生、黃教仁打架當時,自訴 人確有在場,且其亦自承有參與大聲勸架之情形。又證人乙○○於原審證稱:「 過,去打牌要回家,看到共五人,在打架,一女子被一年輕男子打倒在地,我去 看到便將林周麗華拉起打他的男子好像也倒在地上,另三人在拉拉扯扯,我將林 周麗華拉開,另三人也拉開,大約過了五分鐘沒事了,我便走了,三人之中有一 打赤膊,聽三人的對話可知其為父
人?)好像是那個打赤膊之人。(你為何確定?)之前有接觸過,我就記得了。 華倒地距另三人多遠?)很近,大約二三步的距離。(當時三人拉扯的情形?) 沒有互毆三人拉拉扯扯並互相叫罵。(甲○○有沒有教你開庭要怎麼說?)沒有 ,要我實話實說。(在場這二位那位是打倒林周麗雲,那一個是三個人扯成一團 。(指著證人黃教仁說是他踢到林周麗雲指著證人說是他與他爸爸還有甲○○拉 扯成一團。(他們兄弟長相酷似且案發時根本未見過他們為何你能清楚分辨?) 因為自訴人在場時口氣很兇,叫他們不要再吵了,再吵他要打人了。(自訴人是 說不要吵了,再吵要打人了?)他的意思是好像要趕他們夫妻兩人上去的意思。 打人的樣子,但我沒看到他打人。(你說沒看到他打人的意思是什麼?)他一直 作勢要打人我便站在他與林的中間。(這個動作是發生在何時?)是在事後我快 走了之前。(你之前確實有看到自訴人與其父親與林拉扯成一團?)是,不過他 們之間沒有出拳毆打,而是在拉扯」等語(原審卷第三四頁正面、第三五頁正面 、第三十七頁正面、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二頁正面)。。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 :「(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早上,你有經過安樂路一段八三號前?)有,前一天 打麻將,回家騎摩托車,那時候還很早,看到他們一共五人,林周麗雲被一個男 的打在地上,我幫他拉起來,當時自訴人及自訴人的父親及被告皆在現場。(那 時,丙○○在作什麼?)他(自訴人)打赤膊,在罵人,最兇,但我沒有看到他 在打人,我當時有看到他與被害人及丙○○的父親在推來推去,我過去勸架,把 家了」等語(本院八十八上訴字第四一二四號上訴卷第四十四頁正面)。依證人 乙○○上開證詞,雖並未證實自訴人有毆打被告之行為,惟其已證實當時自訴人 確有在場勸架,而與被告甲○○發生拉扯情形。查證人乙○○所稱當時自訴人黃 厚德係打赤膊,此與自訴人所自承當時係打赤膊下樓情形相符合,足見證人乙○ ○上開證詞應為真實,堪以採信。
六、次查被告之妻林周麗雲於前開傷害案件及本件誣告案件審理時雖均供稱未見本件 自訴人丙○○毆打甲○○等語。然查林周麗雲於前開傷害案件偵查時供稱:「黃 教仁踢我胸腹,把我踢倒地上,黃水生沒有打我」、「黃得厚後來下來,但我當 時已倒在地上不知道他動手情形,我只知道丙○○沒動手打我」等語(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四六六八號偵查卷第十六頁)。惟於原審審理時則供稱:「(為何以前 問妳自訴人有無打妳先生妳說沒有?)我是沒看到,並不是說他沒打」等語(八 十八年自字第四十四號卷第三十六頁背面)。迄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則供稱:「‧ ‧‧,丙○○衝下來,向著我的丈夫,當時我被黃教仁打倒在地,所以我丈夫如 何被丙○○打,我沒看到」等語(八十八年上訴字第四一二四號第四十五頁)。 依其供述,前後並無不一致情形,且所其所稱未見被告丙○○毆打甲○○等語, 其真意應係指當時因伊被打倒在地,因而未能看到被告如何被打情形,並非指稱 自訴人並未毆打被告。從而不能依林周麗雲之上開供詞即推定若自訴人果真有毆 打被告,林周麗雲應無不知之理。參以林周麗雲係被告之妻,其證詞理應不利於 自訴人,而有利於被告。然依其上開供詞,始終並未故意為不利於自訴人之指訴 因被打倒在地上致未能看清被告被打之經過情形,自不能因此即認定自訴人並未 毆打被告,從而林周麗雲之供詞並不能據以認定被告有捏詞誣告自訴人傷害之行 為。
七、綜合上述,本件參酌證人乙○○之供證稱其曾見自訴人與被告黃厚德及黃水生、 黃教仁等三人在拉扯等語,則本件自訴人在案發時既係在場曾上前勸架行為,並 有大聲責罵口氣,甚或有上前拉扯之動作,縱缺乏積極證據足以證實自訴人有參 與毆打被告之行為,惟被告在自訴人勸架過程,雙方拉扯情形之下,因當時場面 混亂,縱使被告係出於誤會或懷疑自訴人有毆打伊之情形,亦難認定被告係故意 虛構事實誣告自訴人犯罪,依上揭意旨,尚不得遽指被告之行為為誣告,自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未察,遽認被告之行為構成犯罪,而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 ,指摘原審判決為不當,其上訴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改諭知無 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