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0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曹英香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八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0號、第一九五0三號及移送原審併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四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七七
九九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七號判決確定,最高法
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更為審判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丑○○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偽造如附表編號一0五、一0六所示本票貳紙沒收。 事 實
一、丑○○於民國七十四年間因搶奪搶劫軍法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減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六月確定,於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 ,假釋期滿日期為八十五年一月四日(假釋期間再犯,不構成累犯)。詎不知悔 改,因簽賭六合彩負債,需款週轉,明知自己並未正式投資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泰和公司)成為股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 ,自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四年間止,在臺北縣中和市○○路等地,連續向庚○ ○、癸○○、壬○○、辛○○、寅○○、甲○○、丙○○○、子○○、戊○○、 丁○○及其他不特定人(確實人數不詳)等,佯稱自己有投資泰和公司、保齡球 館及其他事業,有利可圖,且受許多銀行拜託開戶云云,使庚○○等人陷於錯誤 ,陸續交付金錢予丑○○,再由丑○○交付票據予庚○○等人供作擔保或支付利 息,嗣丑○○再以投資事業需款週轉為由,使庚○○等人繼續交付金錢予丑○○ ,再由丑○○同樣以交付票據之方式供作擔保或支付利息,詎丑○○自八十四年 五月起即避不見面,而前後所交付之如附表(附表編號九、十、十一、十二、十 六、十七、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係重覆,應刪除)編號一至八、十三至十五 、十八至二十三、二十八至六十六所示之票據五十七紙,其中二十九至三十二係 利息支票,金額扣除,均未兌現,庚○○等人始知受騙。二、丑○○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復淤八十五年七月底某日,至花蓮 縣向乙○○佯稱其於屏東縣枋山鄉投資別墅利潤頗高,欲向乙○○調借現金,致 乙○○陷於錯誤,而先貸予三十萬元,復於人十五年八月一日再貸予七十萬元, 其後並以需要資金為由,連續向乙○○詐得金錢,為取信乙○○,並交付如附表 編號六十七至一0四所示之以其女賴淑琴(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為發票人、金額共計二千一百四十萬元之支票三十八紙供作擔保; 復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四月六日,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先
後持其所偽造之如附表編號一0五至一0六所示之冒用其兄賴重憲名義簽發、金 額二百萬元之本票各乙紙,供作擔保,向乙○○詐得四百萬元,嗣支票經乙○○ 屆期提示均遭退票,本票亦不獲兌現,始知受騙。三、嗣丑○○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前某 日,明知其在臺北縣板橋信用合作社(八十六年九月改制為板信商業銀行)帳號 00七五─一四一─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業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因存款不足遭拒絕往來,竟仍開立如附表編號一0七所示、以自己為發票人、臺 北縣板橋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金額十三萬八千五百元之支票乙紙,向不知名之 第三人詐取現款,經輾轉由邱俊富取得背書後,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彰化 縣交付予己○○,用以支付購買機車之價額,嗣經己○○提示遭到退票,始知受 騙。
四、案經庚○○、壬○○、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函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乙○○訴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己○○訴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丑○○於本院調查庭及審理中均不到庭,然於原審坦承交付告訴人 庚○○等人如附表(重覆部分,應予刪除)編號所示之票據,及偽造其兄賴重憲 開立如附表編號一0五、一0六之本票持向乙○○借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詐欺犯行,辯稱:伊沒有用投資泰和公司名義向庚○○等人借錢,也沒有跟乙○ ○說有別墅要賣,伊是以做錢莊有利可圖向庚○○、乙○○等人借錢,實際上是 去賭博,但當時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間開立之支票均有兌現,均有支付高額利息 ,且有還部分本金,是從八十四年五月跳票後才無法還錢,並沒有詐欺之意思, 也不認識己○○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庚○○、壬○○、癸○○、 乙○○、己○○及證人辛○○、寅○○、甲○○等人於調查局訊問、原審偵審中 及告訴人壬○○、乙○○、證人寅○○、甲○○、子○○於本院或本院前審中指 證綦詳,依告訴人壬○○、辛○○及證人寅○○、甲○○指稱:「丑○○自八十 二年初起,以投資水泥廠、保齡球館等事業為由,向不特定之對象吸收資金,. .至八十四年四月時,丑○○以急需資金週轉,或他投資泰和水泥廠二億元,急 需週轉等不同之理由,向不同投資人要求大量投資,至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時 ,還向投資人吸收資金,而他在同一天也開始退票,此後他還找理由解釋退票原 因,至八十四年五月初時,仍以支票擔保向不知情的辛○○吸收資金約一千萬元 ,此後就避不見面。」、「丑○○曾向部分投資人出示一份厚厚的契約書,並表 示係其投資泰和水泥廠二億元相關之契約,但事後有投資人向泰和水泥廠負責人 邢海鵬查證,邢海鵬表示丑○○僅投資該廠三百萬元,而丑○○向投資人吸收之 資金最少有五億元以上。」(見八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 證人戊○○、丁○○證稱:「我們自八十三年初起透過同事張德源之妻子辛○○ ,投資金錢予丑○○,...辛○○向我們表示丑○○吸收資金是為投資泰和水 泥廠,但實際上是做何使用,我們不知道。」(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北縣 調查站調查筆錄),證人丙○○○、子○○證稱:「大約在八十三年初,我的朋 友張淑芬介紹我投資丑○○,並表示丑○○在花蓮投資泰和水泥廠急需資金。」
說是投資公司,屏東有別墅要整修,說欠資金。」(見原審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訊 問筆錄),及證人即泰和公司董事李秉亮證稱:「丑○○約於八十三年十二月間 ,因對我投資之泰和水泥公司有投資意願,故透過我認識該公司負責人邢海鵬, 經過幾次接觸後,丑○○以要時間考慮為由,先將投資公司之相關契約書帶走, 並交予邢海鵬新臺幣三百萬元,由邢海鵬開立同等金額之借據予丑○○,因合約 書內載明每股金額為二千萬元,但丑○○拿走合約書後即未再繳回,亦未補足另 外一千七百萬元,故丑○○並未成為泰和公司正式股東,三百萬元僅能算是丑○ ○與邢海鵬間之借貸關係。」(見八十四年七月四日臺北縣調查站調查筆錄)等 語參互以觀,被告丑○○並無投資泰和公司之真意,卻藉由佯稱欲投資該公司而 取得合約書,並持上開合約書以取信庚○○等人,及以投資別墅為由取信乙○○ 以詐取借款之事實均足堪認定,且被告亦自承:「(問:你借錢時有讓別人知道 你資力已經不行了?)沒有,我都是跟別人講說我有作投資或投機的生意,有錢 賺,獲利能力不錯,他們才會願意借我。」(見原審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訊問筆錄 )等語,益見被告借錢之初,即非意在投資,卻以之欺騙告訴人等,其詐欺之意 圖,昭然若揭;次查,徵諸被告自承:「(問:票是否都是你簽的?提示偵卷) 是的。」(見原審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匯到)我甲存的戶頭有 時給我現金,我全部都是用支票調現,我開票向甲借錢支應先前開票給乙調現後 所到期的錢,然後再向乙或丙借錢來支應甲手中的票,這些所借到的錢都是用來 填補支付以前做生意失敗所賠的錢,當時我做生意錢都賠光了,又怕家人知道, 我的經濟能力當時已經不行了,所以才用向別人借錢的方式應付難關。」、「應 該是八十一年下半年到八十二年開始我手上就沒有錢了,但是當時我的票信還好 ,只是開始忙著籌錢應付票款,自己手上已經沒有錢了,那時是以挖東牆補西牆 的方式應急,我的金主沒有人知道我當時已經沒有錢了,因為我沒有告訴他們我 沒有錢了,因為當時我的票信還好,所以我就用轉票的方式來應付。」(見原審 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訊問筆錄)、「我是連同告訴人給我的錢再加上利息匯給他( 指告訴人乙○○),借錢的時候先扣利息,還沒有還的錢再打利息,我是開新票 換舊票,不然就是時間再延後,目前在告訴人手上的票就是還沒有再兌現的票。 」、「目前其他債權人手上的票也是我尚未兌現的票,那些票都是當時我跟告訴 人借錢開出的票。」
於自己於借款之初並無資力亦知之甚詳,其雖辯稱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間開立之 支票均有兌現,有支付高額利息,且有償還部分本金云云,然被告既明知於八十 一年下半年到八十二年間即已無資力,其用支票調現來應付先前所開立票款及未 付利息,足見其並無付款之真意,無非係藉以取信債權人,使債權人陷於錯誤, 誤信其有償債能力,以借得更多金錢之手法,此證諸被告自八十四年五月起在其 除)編號一至一0六所示票據、退票理由單影本、及彰化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中 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泛亞商業銀行儲蓄部、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和分行、臺 中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國光分社、板信商業銀行等函附被告帳戶退票記錄、往來資 料對帳單、花蓮縣票據交換所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被告退票明細表四 十一紙、臺中市票據交換所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附賴淑琴退票資料二紙及郵政 儲金匯業局函附賴重憲、乙○○二人存簿儲金帳戶存提資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
明知其在臺北縣板橋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帳戶業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因存款 不足遭拒絕往來,竟仍開立如附表編號一0七所示支票乙紙,向不知名之第三人 詐取現款,此除告訴人己○○指訴外,復據被告自承:「我開出去的票如果債權 人再拿去跟別人調錢我就不清楚了,我的票都是我開的,間接出去的我就不清楚 了。」
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被告帳戶往來資料對帳單(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七七九九號卷)及如附表編號一0七所示支票影本乙紙在卷(見原審刑事(一) 卷第一一七頁)可稽。綜上各情,被告於原審所辯各節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聲請再傳上述告訴人或證人 ,本院認已無查證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丑○○所為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其所犯事實一、三部分,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 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賴重憲」之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分,不 另論罪,其偽造如附表編號一0五至一0六所示本票復持以行使,不再論以詐欺 取財罪,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又被告先 後二次偽造有價證券及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似,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 處斷。公訴人起訴連續詐欺欺罪,惟被告所犯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與起訴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合併審理。又被告偽造之如附表編號一0五至一0六所 示本票二紙係偽造之有價證券
,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上偽造之「賴重憲」署押二枚,因已隨本票部分之沒收而 沒收,不另重為沒收之諭知。又以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自八十二年間起, 至八十四年間止,連續向張淑芬、簡曾盡、馮彩桃、張秀巧、林俊權、高有德、 蘇哲村、林振裕、林和城、蘇主寬、許進勝等人,佯稱自己有投資泰和公司、保 齡球館等,使張淑芬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金錢予被告丑○○,以詐取大量之 金錢,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詐欺犯行云云,無非係以張淑芬、林俊權、高有德 、蘇哲村、林振裕、林和城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北調查站之指訴(張淑芬部分 見八十四年偵字第一九五0三號卷第二十七、二十八頁,林俊權等五人部分見原 審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三八四號卷第三十二至三十五頁)及該局所製受害人清冊 為據。惟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 參照),經查,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除未經傳訊簡曾盡、馮彩桃、張秀巧 、蘇主寬、許進勝等人到場指訴外,張淑芬等被害人於調查局之指訴,亦均未提 出相關票據、退票理由單或其他證據以資證明,尚無法僅憑被害人之指訴及調查 局所製之上開受害人清冊即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涉有詐 欺罪嫌尚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 行,被告此部分被訴犯罪應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之詐 欺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附表編號九、十、十一、十二、十六 、十七、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係重覆列入,應予刪除,又二十九至三十二係 利息支票,並非詐取款項,應予扣除,被告上訴否認詐欺犯行云云,雖無理由, 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詐取金額甚 鉅,且避不見面,復不清償被害人款項,犯罪後亦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李 英 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游 桂 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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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持票人│票 號 │發票人│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發 票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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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庚○○│DS0000000 │丑○○│六十萬元 │彰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壬○○│ │ │ │行板橋分社│月六日 │
│ │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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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二十五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 │ │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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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同 右│DS0000000 │同 右│十五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 │ │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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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 右│FAZ0000000│同 右│二十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 │ │ │ │ │行信義分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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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同 右│FAZ0000000│同 右│二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 │ │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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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二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 │ │ │ │行儲蓄部 │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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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辛○○ 本票) │同 右│三千萬元 │丑○○ │八十三年十│
│ │ │保證票 │ │ │ │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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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辛○○ (本票) │同 右│一千萬元 │丑○○ │八十四年三│
│ │ │保證票 │ │ │ │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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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同 右│DS0000000 │同 右│十五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 │與編號三重│ │ │行板橋分行│月二十四日│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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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同 右│FA20000000│同 右│二十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 │ │與編號五重│ │ │行信義分行│月十四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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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 右│DS0000000 │同 右│六十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 │與編號一重│ │ │行板橋分行│月六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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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二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 │與編號六重│ │ │行儲蓄部 │月十八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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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辛○○│PA0000000 │同 右│六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 │ │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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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 右│PA0000000 │同 右│四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 │ │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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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三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 │ │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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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同 右│FA20000000│同 右│二十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 │ │與編號四重│ │ │行信義分行│月十二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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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二十五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 │與編號二 │ │ │行板橋分行│月十八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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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甲○○│PA0000000 │同 右│三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 │ │ │ │行儲蓄部 │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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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三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 │ │月 十 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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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戊○○│PA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 八十四年五│
│ │丁○○│ │ │ │ │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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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一 │ │ │ │ │ │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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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一百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二 │ │ │ │ │行信義分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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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四百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三 │ │ │ │ │行儲蓄部 │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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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二百六十萬元│同 右│八十四年五│
│四 │ │ │ │ │ │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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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五 │ │與編號重│ │ │ │月四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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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一百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六 │ │與編號重│ │ │行信義分行│月十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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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七 │ │與編號重│ │ │行儲蓄部 │月四日 │
│ │ │覆,刪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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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子○○│PA0000000 │同 右│四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八 │ │ │ │ │ │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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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四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九 │ │ │ │(利息支票) │行信義分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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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四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 │ │ │ │(利息支票) │ │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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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四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六│
│一 │ │ │ │(利息支票) │ │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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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四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六│
│二 │ │ │ │(利息支票) │ │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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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張王寶│DS0000000 │同 右│三十五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三 │珍 │ │ │ │行板橋分行│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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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三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六│
│四 │ │ │ │ │ │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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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六│
│五 │ │ │ │ │ │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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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七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六 │ │ │ │ │行儲蓄部 │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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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三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六│
│七 │ │ │ │ │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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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二十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八 │ │ │ │ │行板橋分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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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四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九 │ │ │ │ │行儲蓄部 │月二十二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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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HD0000000 │同 右│二萬四千元 │花蓮區中小│八十四年六│
│ │ │ │ │ │企業銀行中│月二十三日│
│ │ │ │ │ │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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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三十五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一 │ │ │ │ │行板橋分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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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CI0000000 │同 右│六萬四千元 │臺北縣板橋│八十四年五│
│二 │ │ │ │ │信用合作社│月十一日 │
│ │ │ │ │ │中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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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CI0000000 │同 右│十四萬八千元│同 右│八十四年五│
│三 │ │ │ │ │ │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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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HD0000000 │同 右│六萬四千元 │花蓮區中小│八十四年五│
│四 │ │ │ │ │企業銀行中│月三十日 │
│ │ │ │ │ │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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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五 │ │ │ │ │行儲蓄部 │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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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CI0000000 │同 右│十萬四千元 │臺北縣板橋│八十四年五│
│六 │ │ │ │ │信用合作社│月六日 │
│ │ │ │ │ │中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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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十五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七 │ │ │ │ │行儲蓄部 │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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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七十五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八 │ │ │ │ │行板橋分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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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三萬三千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九 │ │ │ │ │行儲蓄部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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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八十萬元 │同 右│八十四年六│
│ │ │ │ │ │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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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十五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一 │ │ │ │ │行板橋分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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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二 │ │ │ │ │行儲蓄部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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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六萬四千元 │同 右│八十四年五│
│三 │ │ │ │ │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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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二十五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六│
│四 │ │ │ │ │行板橋分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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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一百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五 │ │ │ │ │行儲蓄部 │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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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三十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六│
│六 │ │ │ │ │行信義分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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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四萬四千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七 │ │ │ │ │行儲蓄部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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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HD0000000 │同 右│二萬四千元 │花蓮區中小│八十四年五│
│八 │ │ │ │ │企業銀行中│月二十三日│
│ │ │ │ │ │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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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五萬六千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九 │ │ │ │ │行信義分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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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五萬六千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 │ │ │ │ │行板橋分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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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二十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一 │ │ │ │ │行儲蓄部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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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CI0000000 │同 右│四萬四千元 │臺北縣板橋│八十四年五│
│二 │ │ │ │ │信用合作社│月二十八日│
│ │ │ │ │ │中和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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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四十萬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三 │ │ │ │ │行板橋分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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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PA0000000 │同 右│二百萬元 │泛亞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四 │ │ │ │ │行儲蓄部 │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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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DS0000000 │同 右│一萬六千元 │彰化商業銀│八十四年五│
│五 │ │ │ │ │行板橋分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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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FA00000000│同 右│四萬元 │中國農民銀│八十四年五│
│六 │ │ │ │ │行信義分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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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乙○○│SF0000000 │賴淑琴│五十四萬元 │臺中市第七│八十六年四│
│七 │ │ │ │ │信用合作社│月十三日 │
│ │ │ │ │ │國光分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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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四│
│八 │ │ │ │ │ │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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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四│
│九 │ │ │ │ │ │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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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一百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五│
│ │ │ │ │ │ │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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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五│
│一 │ │ │ │ │ │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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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五│
│二 │ │ │ │ │ │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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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五│
│三 │ │ │ │ │ │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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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五│
│四 │ │ │ │ │ │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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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六│
│五 │ │ │ │ │ │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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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六│
│六 │ │ │ │ │ │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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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六│
│七 │ │ │ │ │ │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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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八 │ │ │ │ │ │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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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九 │ │ │ │ │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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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 │ │ │ │ │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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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一 │ │ │ │ │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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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二 │ │ │ │ │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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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三 │ │ │ │ │ │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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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四 │ │ │ │ │ │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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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五 │ │ │ │ │ │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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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六 │ │ │ │ │ │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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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七 │ │ │ │ │ │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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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七│
│八 │ │ │ │ │ │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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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九│
│九 │ │ │ │ │ │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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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九│
│ │ │ │ │ │ │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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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一百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九│
│一 │ │ │ │ │ │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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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一百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九│
│二 │ │ │ │ │ │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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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一百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九│
│三 │ │ │ │ │ │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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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十│
│四 │ │ │ │ │ │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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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十│
│五 │ │ │ │ │ │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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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十│
│六 │ │ │ │ │ │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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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同 右│SF0000000 │同 右│五十萬元 │同 右│八十六年十│
│七 │ │ │ │ │ │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