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己○○○○○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戊○○
美商丁○○、卡其他、甲○○和乙○ MAF公司 highberger,Kakit
a,Spenc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Howard
右列原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0號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追加被告Howard
Fellor等四人。經查,追加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次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
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是以原告於第二審審
程序中,聲請追加被告Howard Fellor等四人,依上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李 錦 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