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 告 己○○○○○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戊○○
美商丁○○、卡其他、甲○○和乙○ MAF公司 highberger,Kakit
a,Spenc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William
㈡狀所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民起訴㈡狀所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被告Linda Oliver等二十一人偽造文書等案件 ,業經本院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八十六 年度自字第一一0號諭知被告有罪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駁回自訴 人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八十六年自字第 一一0號諭知被告不受理、無罪之判決所為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李 錦 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