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柒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零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零
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 官 陳宏卿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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