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50號
ULDV,92,重訴,50,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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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柒佰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零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零
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   官 陳宏卿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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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