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66號
ULDV,92,訴,266,200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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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期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折合
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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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