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期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玖佰陸拾肆元,折合
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