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2年度,195號
ULDV,92,繼,195,200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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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九五號
  聲 請 人 乙○○
  視為聲請人 沈能堅
        沈瓊文
        沈嘉琦
右聲請人乙○○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生前最後住
所:雲林縣斗南鎮○○里○○路一六二號)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死亡,聲請限定繼
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繼承人有數人,
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因此,本件雖然只有繼承人乙○○一人具狀聲請限定繼承之公示催
告,其他繼承人沈能堅沈瓊文沈嘉琦亦應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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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