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2年度,3號
ULDV,92,智,3,200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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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原告與被告李水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陸佰叁拾玖萬貳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
拾柒萬零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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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