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右原告與被告李水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陸佰叁拾玖萬貳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
拾柒萬零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高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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