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 告 丙○○ 甲○○ 乙○○ 兼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律師 被 告 鴻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三七號三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訴訟代理人 林瑩欣律師 黃金洙律師 江崇源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瑛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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