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時厚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敏
送達代收人 趙建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
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