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工商專科學
校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二二四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陸仟柒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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