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84號
MLDV,92,聲,84,200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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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七七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柒張,面額共計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壹仟萬元貳張,存單號碼:012─0000000、012─0000000;壹佰萬元貳張,存單號碼:012─0000000、012─0000000;壹拾萬元叁張,存單號碼:012─
0000000、012─0000000、012─0000000),准予變換同額之建華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 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 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曾提供華信商業銀 行新竹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七張,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三十萬元, 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存單屆期 ,分別經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號及九十一年聲字第八九號裁定准以變換提存 物,聲請人乃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六七號及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以同額之 華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惟因前開存單又將屆期,再聲請 准予以同額之建華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 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提存書影本、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十九號民事裁定影本、 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影本、可轉讓定期存單影本各乙份等件 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提存物,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四五一號提存事件 之提存物面額尚屬相當(即二千二百三十萬元),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振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 記 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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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