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158號
MLDV,92,聲,158,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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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定期存單壹紙,面額為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壹仟陸佰元(號碼:HA0000000號),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定期存單(號碼:A0000000號)。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 年度裁全字第三七○號裁定,為擔保免為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六 百六十七萬一千六百元之台灣土地銀行定期存單乙紙,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存 字第二九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號裁定准予變 換提存物,聲請人乃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九號以同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 期存單乙紙變換之。惟前開債券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到期,再聲請准以 同額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定期存單乙紙(號碼:A0000000號)變換 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提存物,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九號提存事件之 提存物尚屬相當(即六百六十七萬一千六百元),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建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鄭永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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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