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1年度,59號
MLDV,91,苗簡,59,2003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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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甲○○○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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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被   告  賴興森   
  兼訴訟代理人 賴興陵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七三巷八號四樓
  被   告  己○○   
               
         戊○○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二七二巷六弄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 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具狀釋明下列事項:
被告賴興森賴興陵與被告己○○戊○○間,究係基於何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關 係,而為本件之共同被告?被告賴興森賴興陵於本件有何應作為或不作為之義 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李麗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蕭雅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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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