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01號
TNDV,92,重訴,201,20030530,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榮 周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新練、甲○○○、邱保安、陳淑媛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零柒萬玖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