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南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四十八萬三千一百八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二年五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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