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台灣年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信南建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信南建設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叁佰玖拾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折
合銀元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壹
仟零柒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壹佰捌拾
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蘇正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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