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莊南圖
送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琡芬、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貳角陸分
,折合銀元壹佰玖拾玖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玖
佰貳拾陸元叁角,折合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元以下捨去),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柒佰
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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