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15號
TNDV,92,訴,515,200305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邀同被 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約定就被告乙○○現在(包含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 一千九百萬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 人之負擔,被告二人願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乙○○即依上開約定,於九十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向原告借款五百二十萬元,被告呂林麗香則擔任連帶保證人,約 定清償日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每期按月繳納利息,借款利率按原告放款時 之基本放款利率加計百分之一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 起改按原告新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一計付,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一 成,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付二成計收違約金。詎被告乙○○自九十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伍佰貳拾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又原 告基本放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一五加計年息百分之一後,本件借款 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一五。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伍佰貳拾萬元,及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催收款項帳、存款轉帳收入及放款 支出傳票各一份(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核與原本互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及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 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甲○○○為被告乙○○對於右開借款之連帶 保證人,依法即應對其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伍佰貳拾萬元,及如主文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蔡美美
~B法   官 林育幟
~B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靜娟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