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573號
TNDV,92,聲,573,200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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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乙○○
        馮祺雯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0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 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櫻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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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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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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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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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壹佰柒拾元 │聲請人原繳入雙掛│
│ │ │號郵票三十四元十│
│ │ │份,嗣退郵五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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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件程序費用(郵資) │壹佰零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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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貳萬玖仟陸佰伍拾捌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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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