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532號
TNDV,92,聲,532,200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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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伍拾伍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七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陸萬零伍佰零貳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伍佰零肆元    │已扣除退郵陸元 │
│ │ │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          │
├─────────────┼─────────────┼──────────┤




│公示送達刊登報費     │參佰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貳佰零肆元       │          │
├─────────────┼─────────────┼──────────┤
│共         計  │陸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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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