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二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相 對 人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洪碧雀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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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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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費 │參萬捌仟玖佰壹拾元 │ │
├─────────────┼─────────────┼──────────┤
│原審送達郵費 │伍佰陸拾肆元 │已扣除退郵壹佰壹拾陸│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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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壹佰參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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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計 │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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