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六號
原 告 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被 告 台南縣新營市公所 設台南縣新營市○○路卅號
法定代理人 陳慶泰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
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李銘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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