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855號
TPDV,92,除,1855,200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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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五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宗仁
  訴訟代理人 沈豪宏
        鄭士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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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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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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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五一三一四   │  │
│ │限公司朱陳蘭   │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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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