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五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宗仁
訴訟代理人 沈豪宏
鄭士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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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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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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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台│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五一三一四 │ │
│ │限公司朱陳蘭 │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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