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831號
TPDV,92,除,1831,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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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八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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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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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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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文發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貳仟元   │FP0一六五七八│  │
│ │         │社昆明分社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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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