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699號
TPDV,92,除,1699,200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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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八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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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新台幣) │ │
├──┼────────┼───────┼─────────┼────────┼─────────┤
│1 │杏悅股份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城│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伍仟肆佰玖拾柒元│JC0000000│
│ │施波伯 │內分行 │五日 │ │ │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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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杏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