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692號
TPDV,92,除,1692,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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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八七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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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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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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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伍仟零壹拾貳元 │CG二七二二二一│  │
│ │有限公司王學哲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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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