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634號
TPDV,92,除,1634,200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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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四號
  聲 請 人 映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五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薛德芬~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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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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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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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宏有限公司陳季昌│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貳萬壹仟柒佰元 │AB0五一八七六│  │
│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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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季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