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458號
TPDV,92,除,1458,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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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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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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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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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七六      │    │壹  │叁佰柒拾│   │
│ │               │              │    │   │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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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