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建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夢育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 告 柳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觀音工業區○○○路五○號
法定代理人 林金柳 住桃園縣觀音工業區○○○路五○號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觀音工業區○○○路五○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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