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876號
TPDV,92,重訴,876,2003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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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七六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零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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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