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七六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肆仟零伍拾肆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零伍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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