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870號
TPDV,92,重訴,870,200305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許慶雄
  被   告  怡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八巷一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八巷五號十三樓之一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一一五巷五號三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黃柄縉法   官                      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