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解樹德
鄧凡仰
孫長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本文亦有規定。
二、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查原告總行係位於台北市○○區○○路一段十七號,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劉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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