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解樹德 鄧凡仰 孫長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劉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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