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705號
TPDV,92,重訴,705,20030509,2

1/1頁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甲○○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 年四月二十五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麗琴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