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三一二號
原 告 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葉宏清
被 告 敦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楊澤明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七○號三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陳如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