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039號
TPDV,92,訴,2039,2003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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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吳興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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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