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039號
TPDV,92,訴,2039,200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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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四七一六號
  異 議 人 甲○○
        乙○○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吳興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
二年度促字第四七一六號支付命令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九十二年度促
  字第四七一六號支付命令裁定,均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於異議人
  甲○○乙○○,此有該送達正書在卷,而異議人等均係遲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
  五日,始提出異議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此亦有該異議狀在卷。則異議人提起異
  議,已逾法定期間,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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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