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島清文
送達代收人 鄭心潔
被 告 堯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陽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一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