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904號
TPDV,92,訴,1904,200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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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島清文
  送達代收人 鄭心潔
  被   告 堯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陽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一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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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堯天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