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四號
原 告 聯發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泉發
送
被 告 安利興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00號八樓之四
法定代理人 陳鳳珠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