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原 告 華泓國際運輸有限公司(TRANS WAGON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達雄
被 告 燦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音之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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