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82號
TPDM,92,訴,82,200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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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二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四月間止,在乙○○○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乙○○○保險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五七號三 樓之北東展業處擔任營業專員,負責人身保險業務之招攬及保戶之保險費、保單 貸款利息之收取等業務。
二、緣丙○○於八十七年間因缺錢花用,乃竟基於偽造乙○○○保險公司客戶名義向 該公司申辦保單貸款花用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概括犯意,先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 至其辦公室附近委由不知情之印章店老板偽刻黃薏菁、戊○○之印章二枚,然後 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其所任職之台北市○○區○○路四段三五七號三樓辦 公室內,在空白之保單借款借據立據人欄蓋用偽造之黃薏菁、戊○○印章及偽造 黃薏菁、戊○○之署押,而偽造完成黃薏菁、戊○○名義之保單貸款借據私文書 及在空白之印章聲明書聲明人欄蓋用偽造之黃薏菁、戊○○之印章及偽造黃薏菁 、戊○○之署押,而偽造完成黃薏菁、戊○○名義之印章聲明書私文書(其內容 為『茲聲明本借據上所使用之本人印章,若有與本人要保書上印章或留存貴公司 印鑑不符情事,本人仍承認該印章確係本人所使用之印章無誤,如有任何糾紛事 故,概由本人負一切法律責任。』)暨在空白之借款金額匯撥聲請書要保人欄蓋 用偽造之黃薏菁、戊○○之印章及偽造黃薏菁、戊○○之署押,而偽造完成黃薏 菁、戊○○名義之借款金額匯撥聲請書私文書後,持向乙○○○保險公司行使, 向乙○○○保險公司施以詐術佯稱係黃薏菁、戊○○以保單質押借款各新台幣( 以下同)六萬七千元、七萬三千元,足以生損害於黃薏菁、戊○○及乙○○○保 險公司對於保戶以保單質押借款管理之正確性,而乙○○○保險公司即因丙○○ 行使上開偽造之保單貸款借據私文書、印章聲明書及借款金額匯撥聲請書,認為 係保戶黃薏菁、戊○○辦理保單貸款而陷於錯誤,致核撥如上開借款借據私文書 所載借款金額予丙○○領取,丙○○詐欺取財之犯行於焉得手。至於丙○○所偽 造黃薏菁、戊○○印章二枚,則於其辦理上開保單貸款程序完畢後,自行將上開 二枚偽造之印章丟棄而滅失不存在。
三、丙○○另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 年四月二十日止,於向如附表二所示乙○○○保險公司之保戶收取如該附表所示 之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或乙○○○保險公司交付予其持有,應支付予如附表二 編號十八號客戶李紹群之醫療保險金後,連續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之如該附表二



所示之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醫療保險金共一百三十四萬四千一百一十二元變 易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悉數侵占入己,而未繳回乙○○○保險公司(保險費及 保單貸款利息部分)或保戶李紹群(醫療保險金),嗣因乙○○○保險公司清查 丙○○所收取保戶之保費繳交狀況,而知上情。嗣丙○○乃將其侵占之保費等返 還三十九萬七千六百五十二元予乙○○○保險公司,尚欠九十四萬六千四百六十 元未返還。
四、案經乙○○○保險公司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之認定:
右揭事實一、二及三之部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四日、同年三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參照),核與告訴人乙○○○保險公司代理人 己○○於檢察官偵查及於本院審理時就此三部分事實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另有如附 表一所示偽造之黃薏菁、戊○○名義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借款金額匯撥聲 請書在卷可稽(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八號偵查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參照) ,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乙○○○保險公司之保戶陳麗霜等人所出具之聲明書、續期 保費送金單等在卷可憑(同上偵查卷第二二頁至第一0九頁、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 九頁參照),是依㈠告訴人乙○○○保險公司代理人己○○指訴、㈡如附表一所示 偽造之黃薏菁、戊○○名義保單借款借據、印章聲明書、借款金額匯撥聲請書及㈢ 如附表二所示之乙○○○保險公司之保戶陳麗霜等人所出具之聲明書、續期保費送 金單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前揭事實所為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 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及第二項「被告之自 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 相符。」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有為前述之犯行 ,而被告並非黃薏菁、戊○○本人,竟偽造黃薏菁、戊○○名義保單借款借據、印 章聲明書、借款金額匯撥聲請書私文書,持向乙○○○保險公司行使,向乙○○○ 保險公司施以詐術佯稱係黃薏菁、戊○○以保單辦理質押借款,自足以生損害於黃 薏菁、戊○○及乙○○○保險公司對於保戶以保單質押借款管理之正確性,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貳、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按被告丙○○就事實欄二所載之行為,即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黃薏菁、戊○○ 名義之保單貸款借據私文書、印章聲明書及借款金額匯撥聲請書私文書持向告 訴人乙○○○保險公司行使,向告訴人乙○○○保險公司施以詐術佯稱係黃薏 菁、戊○○以保單質押借款,使告訴人乙○○○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足以生損 害於黃薏菁、戊○○及告訴人乙○○○保險公司對於保戶以保單質押借款管理 之正確性,而使乙○○○保險公司予以核撥如上開偽造之借款借據私文書所載 借款金額予其提領得手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前後二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



各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連續詐 欺取財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詐欺 取財罪二罪間,俱屬故意犯,且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處斷。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印章店 老板偽造黃薏菁、戊○○之印章、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保單貸款借據、印章聲明 書、借款金額匯撥聲請書等三份私文書偽造黃薏菁、戊○○署押及蓋用黃薏菁 、戊○○之偽印文於上開私文書之行為,係其偽造各該被害人上開名義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已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偽造上開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二、按被告丙○○就事實欄三所載將其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乙○ ○○保險公司保戶所繳交之保險費、保單借款利息或乙○○○保險公司交付予 其持有,應支付予如附表二編號十八號客戶李紹群之醫療保險金悉數侵占入己 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上侵占罪。被告前後多次業 務侵占之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以連續業務侵占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業務侵占二罪,犯意各別,且構成要 件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其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所侵占及詐欺取得金額及已返還告訴 人乙○○○保險公司部分犯罪所得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就其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業務侵占二罪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一紙附卷可憑,且被告現因罹患糖尿病,而因其配偶已死亡(本院卷內戶籍 謄本參照),無家人可對其照料,而必需自行在新竹縣私立怡和園養護中心就 養;且被告之行動甚不方便,在本院審理中,連從新竹至本院開庭均無法自行 到庭,而必需由具保人或由本院法警協助才能到庭,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 官於本件行論告時,充分發揮其『最客觀公署』之檢察官身分,認為被告雖尚 未還清對告訴人之欠款,然以被告之身體健康狀況尚不宜令其入監執行,而請 求本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參照),本院認 為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經過,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 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亦認可檢察官 前開對被告為緩刑諭知之請求,併諭知被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六、如附表三所示印文及署押,如前所述,均為被告所偽造,應由本院依刑法第二 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偽造之黃薏菁 、戊○○印章二枚,業據被告於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供稱已由其 丟棄而滅失不存在(當日審判筆錄參照),故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說明。 七、檢察官於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雖未記載被告有侵占如附表二編號七十七至七十 九所示三位保戶保費、保單借款利息之業務侵占犯行,然此部分犯行業據告訴 人乙○○○保險公司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四 八號偵查卷第一二二頁至第一二三頁參照),且被告此三次業務侵占之犯行,



與檢察官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被告之業務侵占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連 續犯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 效力及於全部。」規定,本院自得就檢察官未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之上 開事實,於本件併為審理、判決(其實本段之敘述,有關本院之審判範圍,已 經由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公訴檢察官於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審判期日以 言詞對被告及本院作【起訴事實之擴充】,容或有謂無庸再於判決書為此贅載 ,惟為顧及裁判書對外公開時,因未能將審判筆錄一併公表,為免閱讀本件判 決書、起訴書之人,發現本件判決書、起訴書為何有上述之差異,爰仍予以說 明如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建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日 期│保戶名稱│保 單 編 號│款 項 金 額(新台幣 │
│ │ │ │ │:元) │
├──┼───┼────┼───────┼──────────┤
│ 一 │⒉⒖│ 黃薏菁 │0000000│保單貸款六萬七千元。│
│ │ │ │三九三號 │ │
├──┼───┼────┼───────┼──────────┤
│ 二 │⒐│ 戊○○ │0000000│保單貸款七萬三千元。│
│ │ │ │三八五號。 │ │
└──┴───┴────┴───────┴──────────┘
附表二:
┌──┬───┬────┬───────┬──────────┐
│編號│日 期│保戶名稱│保 單 編 號│款 項 金 額 及 性 質│
├──┼───┼────┼───────┼──────────┤
│ 1 │⒊⒓│ 陳麗霜 │0000000│第十八期、十九期續期│
│ │ │ │七八0號 │保險費共計七千一百六│
│ │ │ │ │十八元。 │
│ │ │ │ │ │
├──┼───┼────┼───────┼──────────┤
│ 2 │⒊⒖│ 孔繁瑜 │0000000│第十一期續期保險費八│
│ │ │ │四二八號。 │千零三元。 │
│ │ │ │ │ │
│ │ │ │ │ │
├──┼───┼────┼───────┼──────────┤
│ 3 │⒊⒖│ 孔慶鑫 │0000000│第五十五期續期保險費│
│ │ │ │一五五號。 │二萬三千八百九十六元│
│ │ │ │ │。 │
│ │ │ │ │ │
├──┼───┼────┼───────┼──────────┤
│ 4 │⒓│ 王笑鐸 │㈠六七00二二│㈠第二十二期續期保險│
│ │ │ │ 三六三七號。│ 費及保單貸款利息共│
│ │ │ │㈡七二一二七六│ 計九千三百八十四元│
│ │ │ │ 一六一八號。│ 。 │
│ │ │ │ │㈡第十期續期保險費五│
│ │ │ │ │ 千五百元。 │
├──┼───┼────┼───────┼──────────┤
│ 5 │⒉⒖│ 王靜薇 │0000000│第六期續期保險費三萬│
│ │ │ │八一九號。 │九千八百五十六元。 │
│ │ │ │ │ │




├──┼───┼────┼───────┼──────────┤
│ 6 │⒉│史徐美玲│0000000│第十八期續期保險費一│
│ │ │ │八二九號。 │千九百四十九元。 │
│ │ │ │ │ │
├──┼───┼────┼───────┼──────────┤
│ 7 │⒊⒖│ 朱宗林 │0000000│第三十三期續期保險費│
│ │ │ │八六一號。 │八千六百一十一元。 │
│ │ │ │ │ │
│ │ │ │ │ │
├──┼───┼────┼───────┼──────────┤
│ 8 │⒓⒗│ 朱桓滿 │㈠七二一七一七│㈠保單貸款利息七百零│
│ │ │ │ 七五二三號。│ 三元。 │
│ │ │ │㈡七二一七一七│㈡保單貸款利息七百零│
│ │ │ │ 九0一一號。│ 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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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⒈│ 江玉萱 │㈠七二一四九二│㈠第三期續期保險費三│
│ │ │ │ 六0六一號。│ 萬零五百四十八元。│
│ │ │ │㈡七二一四九二│㈡第三期續期保險費二│
│ │ │ │ 六0八八號。│ 萬四千零七十二元。│
│ │ │ │ │ │
├──┼───┼────┼───────┼──────────┤
│  │⒊│ 吳義元 │㈠七二一五二二│㈠至㈤均為第八期、九│
│ │ │ │ 一四六0號。│期續期保險費,共計五│
│ │ │ │㈡七二一五二二│萬八千一百六十八元。│
│ │ │ │ 一五三三號。│ │
│ │ │ │㈢七二一五二二│ │
│ │ │ │ 一六0六號。│ │
│ │ │ │㈣七二一五二二│ │
│ │ │ │ 一六七三號。│ │
│ │ │ │㈤七二一五二二│ │
│ │ │ │ 一七三八號。│ │
│ │ │ │㈥七二一五二九│ │
│ │ │ │ 三四三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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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⒙│ 吳聰連 │0000000│第一七七期續期保險費│
│ │ │ │五0九號。 │二千二百八十八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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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⒉│ 巫秀卿 │㈠三六九三三六│㈠第五十二期續期保險│




│ │ │ │ 七0三三號。│ 費及保單貸款利息共│
│ │ │ │㈡五二四0二九│ 計二千五百三十元。│
│ │ │ │ 八0六八號。│㈡第三十三期續期保險│
│ │ │ │㈢五二四0二九│ 費及保單貸款利息共│
│ │ │ │ 八0九二號。│ 計五千八百七十六元│
│ │ │ │㈣五二四0二九│ 。 │
│ │ │ │ 八一三0號。│㈢第三十三期續期保險│
│ │ │ │㈤七二00三七│ 費及保單貸款利息共│
│ │ │ │ 一六二八號。│ 計五千九百一十三元│
│ │ │ │㈥七二0八四二│ 。 │
│ │ │ │ 七九六七號。│㈣第三十三期續期保險│
│ │ │ │㈦七二0九八五│ 費一千八百五十八元│
│ │ │ │ 00七三號。│ 。 │
│ │ │ │㈧七二一三三七│㈤第十一期續期保險費│
│ │ │ │ 五一六九號。│ 七千三百六十六元。│
│ │ │ │ │㈥第十四期續期保險費│
│ │ │ │ │ 四千三百八十四元。│
│ │ │ │ │㈦第三六期、三七期續│
│ │ │ │ │ 期保險費共計二萬五│
│ │ │ │ │ 千七百四十六元。 │
│ │ │ │ │㈧第十期續期保險費一│
│ │ │ │ │ 萬零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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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 李定墉 │0000000│第六七期續期保險費七│
│ │ │ │一0三號。 │千三百七十九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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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⒑⒈│ 李衍龍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四千六百│
│ │ │ │一八六號。 │九十一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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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⒈│ 同 右 │㈠三六九四五0│㈠保單貸款利息三千零│
│ │ │ │ 七四六七號。│ 七十七元。 │
│ │ │ │㈡七二二一一五│㈡第二期續期保險費八│
│ │ │ │ 九一二二號。│ 千四百七十九元。 │
│ │ │ │ │ │
├──┼───┼────┼───────┼──────────┤
│  │⒉⒈│ 同 右 │0000000│第一五0至一五二期續│
│ │ │ │四六七號。 │期保險費共計四千四百│




│ │ │ │ │七十元。 │
│ │ │ │ │ │
├──┼───┼────┼───────┼──────────┤
│  │⒊⒊│ 同 右 │0000000│第十五期續期保險費八│
│ │ │ │六六九號。 │千一百五十三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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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⒗│ 李紹群 │0000000│醫療保險金五千元。 │
│ │ │ │四九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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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⒈│ 李程銀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六百八十│
│ │ │ │七號。 │五元。 │
│ │ │ │ │ │
├──┼───┼────┼───────┼──────────┤
│  │⒉⒈│ 同 右 │0000000│第五十四期續期保險費│
│ │ │ │0七0號。 │及保單貸款利息共計四│
│ │ │ │ │千三百八十一元 │
│ │ │ │ │ │
├──┼───┼────┼───────┼──────────┤
│  │⒊⒌│ 周金雄 │0000000│第四五期續期保險費五│
│ │ │ │七一五號。 │千八百五十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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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⒌│周黃愛嫌│0000000│第六七期續期保險費二│
│ │ │ │一七一號。 │千五百七十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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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⒓│ 林火生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五千七百│
│ │ │ │一七七號。 │八十六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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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⒑⒌│ 林秋梅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九千二百│
│ │ │ │三六九號。 │零六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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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⒑│ 林美玲 │㈠三四000二│㈠保單貸款利息一千六│
│ │ │ │ 六五八0號。│ 百六十二元。 │
│ │ │ │㈡三四二一一七│㈡保單貸款利息二千零│
│ │ │ │ 七五0二號。│ 九十五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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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⒑│ 林美嘉 │0000000│附約保險費一千四百一│
│ │ │ │五九七號。 │十二元。 │
│ │ │ │ │ │
├──┼───┼────┼───────┼──────────┤
│  │⒉│ 林景惠 │0000000│第三十期續期保險費四│
│ │ │ │三一二號。 │千六百九十六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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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⒉│ 俞文君 │0000000│第一0五期、一0六期│
│ │ │ │九五號。 │續期保險費共計四千一│
│ │ │ │ │百一十元。 │
├──┼───┼────┼───────┼──────────┤
│  │⒊│ 施明珠 │0000000│第四期續期保險費五萬│
│ │ │ │四三二號。 │八千二百六十三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⒓⒖│洪蘇光英│㈠七二0五三三│㈠第四五至四八期續期│
│ │ │ │ 七五0九號。│ 保險費共計九千四百│
│ │ │ │㈡七二0七八六│ 二十八元。 │
│ │ │ │ 0八九六號。│㈡第三九至四二期續期│
│ │ │ │㈢七二一四0八│ 保險費共計八千八百│
│ │ │ │ 九六八二號。│ 四十四元。 │
│ │ │ │㈣七二一四三九│㈢第九期、十期續期保│
│ │ │ │ 六三0五號。│ 險費共計七千二百四│
│ │ │ │ │ 十六元。 │
│ │ │ │ │㈣第九期、十期續期保│
│ │ │ │ │ 險費共計四千八百八│
│ │ │ │ │ 十元。 │
├──┼───┼────┼───────┼──────────┤
│  │⒈⒖│范姜淑琴│0000000│第六0至六二期續期保│
│ │ │ │五六0號。 │險費共計三千四百七十│
│ │ │ │ │七元。 │




├──┼───┼────┼───────┼──────────┤
│  │⒋⒈│ 同 右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三千二百│
│ │ │ │二八六號。 │九十四元。 │
│ │ │ │ │ │
├──┼───┼────┼───────┼──────────┤
│  │⒉│ 徐薏芸 │0000000│第一四四期至一四六期│
│ │ │ │四二0號。 │續期保險費共計三千四│
│ │ │ │ │百零二元。 │
├──┼───┼────┼───────┼──────────┤
│  │⒊⒉│ 徐瓊瑤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三千五百│
│ │ │ │八九一號。 │三十元。 │
│ │ │ │ │ │
├──┼───┼────┼───────┼──────────┤
│  │⒉⒑│ 同 右 │0000000│第二期續期保險費六萬│
│ │ │ │七00號。 │八千一百六十八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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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⒓│ 張忠信 │㈠七二0八六九│㈠第十三期續期保險費│
│ │ │ │ 九六0九號。│ 八千一百三十元。 │
│ │ │ │㈡七二0八六九│㈡第七期續期保險費二│
│ │ │ │ 九八00號。│千八百五0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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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⒉│ 同 右 │0000000│第七期續期保險費四千│
│ │ │ │二五八號。 │九百三十六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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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⒑│ 同 右 │0000000│第二期續期保險費一萬│
│ │ │ │五六七號。 │五千八百八十九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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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⒓⒑│ 陳玉盡 │0000000│第二五期至二九期續期│
│ │ │ │二八七號。 │保險費共計三萬七千二│
│ │ │ │ │百一十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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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⒑│ 同 右 │0000000│第二六期至二九期續期│
│ │ │ │一五五號。 │保險費共計三萬一千三│




│ │ │ │ │百八十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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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⒉⒛│ 陳立偉 │0000000│第一一0期續期保險費│
│ │ │ │七二0號。 │及保單貸款利息共計二│
│ │ │ │ │千三百九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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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⒐│ 陳坤然 │㈠五二四00五│㈠㈡均為第一一一期續│
│ │ │ │ 四八五一號。│期保險費,共計一千二│
│ │ │ │㈡五二四00五│百四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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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⒕│ 同 右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一千零三│
│ │ │ │一五二號。 │十九元。 │
├──┼───┼────┼───────┼──────────┤
│  │⒊│ 陳阿惠 │0000000│第五八期續期保險費一│
│ │ │ │六0七號。 │千九百三十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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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⒉⒛│ 陳政偉 │0000000│第一一0期續期保險費│
│ │ │ │七一二號。 │及保單貸款利息共計二│
│ │ │ │ │千三百九十三元。 │
├──┼───┼────┼───────┼──────────┤
│  │⒐⒎│ 陳祐幸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四千八百│
│ │ │ │七八九號。 │五十三元。 │
│ │ │ │ │ │
├──┼───┼────┼───────┼──────────┤
│  │⒉⒑│陳黃碧蓮│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一萬四千│
│ │ │ │四七0號。 │三百零五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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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⒊│ 同 右 │0000000│第一二九期續期保險費│
│ │ │ │七三二號。 │一千八百三十元。 │
│ │ │ │ │ │
├──┼───┼────┼───────┼──────────┤
│  │⒋⒛│ 同 右 │同 右│保單貸款利息三千八百│
│ │ │ │ │八十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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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⒋⒉│曾陳阿秀│㈠三三四三二七│㈠至㈢均為保單貸款利│
│ │ │ │ 九九三0號。│息共計三萬四千八百八│
│ │ │ │㈡三八五0五八│十五元。 │
│ │ │ │ 五四六五號。│ │
│ │ │ │㈢三八五一四六│ │
│ │ │ │ 0三七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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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⒉│ 同 右 │㈠三五九三三五│㈠至㈢均為保單貸款利│
│ │ │ │ 三0五一號。│息共計一萬二千一百四│
│ │ │ │㈡三八五0五八│十元。 │
│ │ │ │ 五四五七號。│ │
│ │ │ │㈢五三00六0│ │
│ │ │ │ 九四0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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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⒙│ 程鳳玉 │0000000│第五四期、五五期續期│
│ │ │ │三二二號。 │保險費共計八千一百零│
│ │ │ │ │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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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⒑│黃林美津│0000000│第一三五期一三六期續│
│ │ │ │二九五號。 │期保險費共計三千四百│
│ │ │ │ │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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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丁○○ │㈠五五六一三四│㈠第十四期續期保險費│
│ │ │ │ 0二三六號。│ 一萬一千七百七十七│
│ │ │ │㈡七二0六九四│ 元。 │
│ │ │ │ 二二三六號。│㈡第十五期續期保險費│
│ │ │ │ │ 六千四百八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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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⒑│ 黃顯光 │0000000│第一0八期一0九期續│
│ │ │ │九一三號。 │期保險費共計四千八百│
│ │ │ │ │四十六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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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楊天振 │0000000│第一0七期一0八期續│
│ │ │ │八00號。 │期保險費及保單貸款利│
│ │ │ │ │息共計二萬二千三百二│
│ │ │ │ │十六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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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鄒琪敏 │0000000│第十三期續期保險費四│
│ │ │ │七八二號。 │萬零九百七十二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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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⒓⒔│ 廖王鳳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一萬七千│
│ │ │ │三二二號。 │零八十一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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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⒙│ 廖志能 │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八百三十│
│ │ │ │二九0號。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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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⒎│ 廖昌欽 │0000000│第八期續期保險費一萬│
│ │ │ │一二六號。 │八千二 百一十一元。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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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