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王寶綉
胡建隆
相 對 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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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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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壹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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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 伍佰肆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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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壹佰叁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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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壹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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