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吳菁華
相 對 人 陳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2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新北市○○區○○段000地 號、2545建號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11月10日,並經登 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450萬元, 借款期限至103年11月10日止,未料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雖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 書(兼作借據)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聲請人僅提出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2545建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本院於106年9月1日、106年9月13日(發文日期)發文通知 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該通知已於106年9月6日、106年9月14日分 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僅重複提出新北市三重區部分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查,該所 以106年9月26日新北重地籍字第1064066340號函復新北市○ ○段○○段○○○段000地號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權狀字號 :103年新資他字第006902號)已由登記案件代理人領取。 可見聲請人應另持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如已遺失,得申請補發)。依形式審查,聲請人既未提出此 部分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即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合, 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之抵押物,於法尚有未合 ,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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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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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3332.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2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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