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1030號
TCDV,92,催,1030,200305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三0號
  聲 請 人 林燕宗即華寶工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三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瑞隆      │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陸仟捌佰陸拾肆元│FA一三三七一五│  │
│ │         │行        │           │        │四       │  │
├─┼─────────┼─────────┼───────────┼────────┼────────┼──┤
│2│蔣錦聰      │聯信商業銀行繼光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叁仟捌佰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3│今華電子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民族路│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叁萬肆仟零肆拾陸│JC0五六七0一│  │
│ │侯勝傑      │分行       │           │元       │六       │  │
└─┴─────────┴─────────┴───────────┴────────┴────────┴──┘

1/1頁


參考資料
今華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