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整字,89年度,2號
TCDV,89,整,2,200305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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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即
  重 整 人 丙○○
        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住
  共   同
  代 理 人 楊曉邦 律師
        顏志堅 律師
        林之嵐 律師
  相 對 人即
  重整監督人 甲○○   住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五四號七樓
        丁○○   住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00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
  重整監督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三三號十三樓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右聲請人就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三百十條所為聲請,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裕公司)之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 議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可決通過,並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及准許公司法第二 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六十八條至第二百七十 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均免予適用,另為適當之處理。聲請人已完成各項重 整工作,包括:⑴變更章程: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依重整計畫變更章程;⑵減 資、增資及發行新股: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下稱財政部證期會)申報減資新臺幣(下同)七十一億七千三百萬元,並增資發 行甲種特別股十億元、乙種特別股八億元,經證期會於同年月十九日核准,而於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辦理減資、增資及發行新股完竣,桂裕公司實收資本額經 減資、增資後為三十六億二千七百萬元;⑶債務清償: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支 付本金債權第一階段利息,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支付第二階段利息,九十二年二月



六日依重整計畫償付選擇方案二及方案三債權人之重整債權本金及利息,重整債 務本金一百零二億元降為八十二億元,日後將繼續依重整計畫所載依期分期清償 債務,且桂裕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已恢復正常並穩定成長,聲請人遂於九十二 年一月三十日決議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重整完成,另桂裕公司經減資、增資後 ,股東持有股份比例為中鋼集團49.40%(包括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42.68%、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72%)、行政院開發基金5.60%、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4.11%及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5%,如依公司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於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 人,其最大股東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即可獲選最多席次,桂裕公司未來前景應 可預期等語,並提出證期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60492號函、 公司章程、桂裕公司致重整債權人函及償還明細表、重整及營運狀況報告、九十 二年一月三十日會議紀錄為證。
二、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 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公司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之完成,係指公司重整人已完成 重整計畫所載之重整工作而言,而桂裕公司重整計劃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 七日裁定認可,依上開重整計畫,該公司主要仰賴減資之方式彌補累積虧損,並 仰賴增資之方式挹注外部資金,以清償債務與充實營運資金。桂裕公司之公司章 程並應配合減資、增資及發行特別股而修正。申言之,本件重整計畫應執行之重 整工作包括:
㈠減資方法及程序(重整計畫第四章第二節參照):桂裕公司於重整前實收資本額 為九十億元,依桂裕自行結算報表,截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股東權益淨值為 二十七億一千二百九十二萬四千元,累積虧損六十二億九千五百九十五萬七千元 ,為提高新投資人挹注資金之意願,以維持公司繼續營運,擬將實收資本額九十 億元,在六十億至七十五億間額度內辦理減資,實際減資金額由重整人及重整監 督人決議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之減資金額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累積虧損金 額為依據,實際減資後之資本額以主管機關核定後之金額為準。減資後原有股票 應依上述比例換發新股權利證書,未滿一股者,由重整人洽特定人按減資後之股 權面額比例折算現金承受之。
㈡增資方法及程序(重整計畫第四章第三節及第三章第三節參照):桂裕公司以發 行具有優先權之甲種及乙種特別股方式辦理現金增資,兩種特別股現金增資總金 額不得低於十億元且不高於四十億元,實際總金額將依發行時之認購意願與主管 機關之核准為準。⑴甲種特別股之增資金額不得低於十億元,依公司法二百六十 七條規定,保留發行新特別股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由員工優先認購,其餘部分按 照原有股份比例由原股東優先分認,員工及原股東未認足之餘額,則由重整人洽 特定人認購;⑵乙種特別股之增資金額視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人選擇方案二(即 立即償還甲案,本金償還方式按債權人之重整本金債權100%償還,債權人以其 80% 之重整本金債權參與認購乙種特別股)之重整本金債權金額辦理,倘無債權 人選擇方案二受償,則不辦理乙種特別股之增資。乙種特別股之增資金額,不得 逾甲種特別股增資金額之80%。桂裕應於自法院認可重整計畫裁定確定之翌日起



一年內完成重整計畫現金增資之募集總金額。本增資案由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 關係人會議通過,報請法院許可後,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三百零九條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㈢公司章程變更(重整計畫第五章參照):為配合減資及增資事宜,公司章程須辦 理變更,包括:⑴修正章程第五條之公司資本總額,以配合辦理減資及辦理增資 ;⑵增訂第五條之一甲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⑶增訂第五條之二乙種特別股之發 行條件;⑷修正第二十三條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之分配次序,因公司為重整公 司,提高員工紅利以激勵員工,亦考量公司之現金壓力,優先償還利息,而後分 派股息,並依公司經營狀況,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通過,暫緩分派股息。三、桂裕公司之重整人(即本件聲請人)係在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重整人會議決議 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向本院聲請准為重整完成之裁定,略以:「一、本公司重整 案... 其間已陸續進行工作包括:優先全額償還繼續往來供應商債權、召開重整 人會議決定減增資金額、向證期會申報減資及增資並獲核准、完成本公司減增資 作業、員工、原股東及特定人繳款完成、對有擔保及無擔保之債權人付息、會計 師驗資程序完成、金融機構出具股款收足證明並函告證期會備查、向經濟部申請 資本變更登記等。目前預計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進行償還重整方案二以債作股之 債權部分和方案三債權折減等之本金債權,以上完全遵照重整計畫予以執行,據 此,擬於二月七日報請法院聲請裁定重整完成。」等語,此有會議記錄附卷可憑 。聲請人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向本院聲請裁定重整完成,嗣於同年月二十一 日陳報其執行重整計畫所載各項重整工作之相關資料,包括:⑴財政部證期會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60492號函影本;⑵公司章程影本;⑶桂 裕公司致重整債權人函影本三份及償還明細表影本四紙;⑷付款單據影本一百三 十八紙;⑸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償還明細表影本二紙;⑹重整及營運狀況報告;⑺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重整人會議會議記錄影本,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到院就 已重整之重整工作為說明,暨提供相關資料。本件重整監督人甲○○丁○○乙○○則提出聲明書,均陳明本於重整監督人之職務,同意桂裕公司申請重整完 成之旨。本院乃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向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證券主管機關 財政部證期會函詢桂裕公司是否完成分別完成重整計畫之減資、增資及變更章程 事宜。另聲請人再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陳報重整計畫執行情形,並提出:⑴ 重整債權償還明細;⑵未來預計清償時程;⑶修正後營運性現金流量預估分析; ⑷未來還款之可行分析。暨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依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中 院民誠八九二字第 25892號函陳報相關資料,包括:⑴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第二項有價證券交付前辦理之公告;⑵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公開說明 書;⑶經濟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經授字第09201081190號函;⑷桂裕公司九 十二年一月三十日之重整人會議會議所載已完成重整工作之證物,包括:⑴償還 繼續往來供應商債權總計五千零五十一萬九千七百二十元之債權清冊、支票存款 對帳單、匯款回條及支票;⑵召開重整人會議決定減增資金額之會議紀錄;⑶向 證期會申報減資及增資並獲核准之相關資料;⑷辦理減增資作業之員工、原股東 、特定人繳款完成之增資認股通知書、有價證券交付前辦理之公告、股東繳納現 金股款明細表、存款存摺、專戶儲存增資款項及代收股款合約書、債權人以債作



股抵繳明細表;⑸有擔保及無擔保之債權人付息之文件;⑹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出 具之減少資本額及發行新股申請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⑺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中正分行出具之股款收足證明;⑻向經濟部申請資本變更登記之申請書等。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重整完成,依上所述,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完成重整計 畫所載之上開各項重整工作,並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暨中央主管機關經 濟部及證券主管機關證期會覆本院之回函資為審究。四、減資及增資(發行新股)方面:
㈠聲請人辦理本件減資、增資,曾向本院聲請裁定准免予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 條及第二百八十一條(減資之通知及公告期間及限制)、第二百六十八條至第二 百七十條(發行新股)、第二百七十二條(出資種類)等規定,並經本院於九十 一年十月二日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予以准許,合先敘明。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會議記錄提案五及提案六記載,桂裕公司 之減資金額定為七十一億七千三百萬元,減資後之資本額為十八億二千七百萬元 ,並同時辦理現金增資十八億元,分別為甲種特別股十億元、乙種特別股八億元 (每股十元,合計各一億股、八千股)。而財政部證期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財證一字第0910160492號函記載:「貴公司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七億 一千七百三十萬股,每股面額十元,總額七十一億七千三百萬元,暨以現金及重 整債權發行甲種特別股股票一億股,每股金額十元,總額十億元及乙種特別股股 票八千萬股,每股金額十元,總額八億元乙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債證券處 理準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申報生效。」財政部證期 會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臺財證一字第0920111593號覆本院函:「二、本會九十一年 十一月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60492號函規定事項,該公司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㈠有關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公 告事項,該公司已於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 se.com.tw/)公告相關資訊。㈡該公司已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上 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㈢該公司並無來函申請變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 之情事。㈣依該公司提供之資料,該公司已依『發行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價款 專戶存儲要點』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及專戶存儲合約。另該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輸入資金募集情形相關資訊。㈤本次現金增資運用計畫之執行,該公司已依 『發行人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將現金增資計 畫及資金運用情形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另該公司屬重整公司,得免編製年報, 故不適用前揭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此外,有關前揭處理準則第九 條第一項第八款有關變更增資計畫應辦理事項之規定,該公司若無變更現金增資 計畫,不適用該規定,本會迄今尚無接獲該公司申報變更現金增資計畫相關資料 。三、公司辦理減資、增資及發行新股,依該公司提供之資料,其已向經濟部完 成相關變更登記事宜。」等語。又聲請人提出之勤業會計師事務所九十二年一月 二十一日減少資本額及發行新股申請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記載:「本次減 資係依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減少。依重整人會議決議之減資基準日為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日,該公司於是日將上述減少資本金額 7,173,000,000元,分別自『股本 』及『累積盈虧』項下減列。減資後(發行新股前)實收資本額為 1,827,000,



000 元,分為普通股182,700,000股,每股面額十元。.... 」、「依重整計畫辦 理發行新股... 一、甲種特別股一億股係採現金發行,該項現金發行新股股款業 經該公司股東以現金繳納,如所附『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所載,截至本查 核報告日止,上述現金發行新股股款尚未動用。二、乙種特別股八千萬股以重整 債權人登記債權抵繳股款,如所附『股東以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所載,上述股 東用以抵繳股款之債權係依重整監督人審查向法院聲報公告,經法院審查裁定之 重整債權,均為銀行借款,業於借入時作為公司營運資金使用。依重整人會議決 議之發行新股基準日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該公司於是日將上述發行新股甲 種特別股股款十億元列入『股本』項下。另乙種特別股股款八億元自帳列『應付 重整債權項下』轉列『股本』項下。」另依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經商字第09 202069840號覆本院函:「該公司(即桂裕公司)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檢 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重整期間之減資、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及併案辦理重 整人及重整監督人登記,並經本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經授商字第092010811 90號核准在案」,並檢附桂裕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件供參。 ㈢依上開所述,足見重整人已依重整計畫在六十億至七十五億間額度內辦理減資, 其減資金額七十一億七千三百萬元,同時依重整計畫在十億元至四十億元之額度 內辦理增資,實際增資金額十八億元,而其發行甲種特別股增資金額十億元,乙 種特別股增資金額八億元,亦符合重整計畫所定「甲種特別股之增資金額不得低 於十億元,乙種特別股增資金額不得逾甲種特別股增資金額百分之八十」之規定 ,且認購甲種特別股及乙種特別股之股東均已分別以現金繳納股款或以重整債權 抵繳股款,桂裕公司並已依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 月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60492號函示辦理相關事項,並於減資暨增資程序完 竣後,向經濟部辦理資本總額之變更登記,辦理減資及增資後,桂裕公司實收資 本額為三十六億二千七百萬元。本件重整人就桂裕公司之重整計畫所載減資、增 資發行新股事項,即已依重整計畫辦理竣事。
五、變更公司章程方面:
㈠聲請人就辦理變更桂裕公司章程,曾向本院聲請裁定准免予適用公司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變更章程之規定,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七條之 規定予以准許,合先敘明。
㈡桂裕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依據重整計畫變更章程,此有上開經濟部九十二 年四月十日經商字第 09202069840號覆本院函及檢附之變更後公司章程乙件可參 。從而,本件重整人就桂裕公司之變更章程事項,即已依重整計畫辦理竣事。六、重整計畫所載債務清償事項:
㈠按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司重整完成後,有左列效力:一、已申 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 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 利消滅;未申報之無記名股票之權利亦同。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 、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亦即,公司重整 完成後,已申報之重整債權未受清償部分,仍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並依重整 計畫處理。又此項重整債權,係屬依公司重整計畫所載給付義務,並適於為強制



執行之標的,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得逕予強制執行,此於公司 重整完成後,該債權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亦同,故公司重整之完成,對於債 權人已申報並依重整計畫處理之債權,並無影響。故重整債權之清償方法,雖係 應訂明於重整計畫之事項(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參照),然關於重 整計畫所載債務清償事項,只須重整人已依重整計畫所擬定之債務清償方法及資 金來源為執行,即為已足,而不待公司重整人將全部債務均清償完畢。 ㈡查桂裕公司之重整債權包括有擔保重整債權六十五億二千六百八十二萬四千四百 零三元(含有擔保重整本金債權六十三億元、有擔保重整利息債權及違約金、律 師費等其他債權二億二千六百八十二萬四千四百零三元)及無擔保重整債權三十 七億四千三百六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八元(含無擔保繼續往來供應商重整債權五 千零五十一萬九千七百二十元、無擔保機器設備重要零組件供應商重整債權二億 七千三百四十萬三千八百零一元、無擔保重整本金債權三十二億四千七百九十一 萬五千七百九十四元、無擔保重整利息債權及違約金債權一億七千一百八十五萬 二千六百六十四元)。其中除無擔保繼續往來供應商重整債權,為維持桂裕正常 營運,繼續生產各類鋼品,於重整計畫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後優先全額清償外, 該公司主要仰賴發行上開甲、乙二種特別股辦理現金增資而清償債務,有擔保重 整本金債權及無擔保重整本金債權人(即除繼續往來供應商重整債權及重要零組 件供應商重整債權、無擔保重整利息債權及違約金債權以外之無擔保債權)可單 選或複選「方案一:分期償還」、「方案二;立即償還甲案(即以債作股)」、 「方案三:立即償還乙案(即債權折減)」清償其重整本金債權,亦即: ⒈選擇方案一者,桂裕公司應自現金增資繳款完成半年後,分別於每年之6月30日 及12月30日,各期固定償還本金共二億予所有參加分期攤還之債權人(含有擔保 及無擔保債權人),倘桂裕償還當期重整本金債權後,現金餘額有不足四億元之 虞時,桂裕得延後償還當期重整本金債權,惟當期積欠重整本金債權之償還年限 ,自延後償還之當期重整本金債權償還日起最遲不得超過2年。若桂裕公司之獲 利能力超過預期且有多餘現金時,得加速償還重整本金債權,並得考量經濟情勢 之變遷及經營策略之改變,提前清償所有剩餘重整本金債;另於桂裕現金增資繳 款完成日後滿八年起且按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結算之總負債佔 總資產比例小於或等於50%之年度,重整本金債權人 (包含有擔保及無擔保)與桂 裕公司如認為有必要時得協議桂裕提前償還所有剩餘重整本金債權,倘無法達成 協議,則依原重整計畫償還;惟於現金增資繳款完成日後滿十四年或重整本金債 權餘額為30億元時,桂裕應償還所有剩餘重整本金債權。 ⒉選擇方案二者,桂裕公司於現金增資繳款完成日後三十日內償還百分之二十之重 整本金債權,債權人以其80%之重整本金債權參與認購本重整計畫之現金增資乙 種特別股,而以各債權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現金增資之繳款金額清償選擇本方 案之債權人。若債權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擬認購之乙種特別股總金額高於甲種特 別股增資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則由重整人決定參與方案二之債權人及其參加債權 額度,其餘未經重整人決定參與方案二之債權則視債權人意願選擇方案一或方案 三受償。
⒊選擇方案三者,桂裕公司於重整計畫之現金增資繳款完成後三十日內,按重整本



金債權之立即受償比例償還,立即以現金償還,其餘重整本金債權免除之。 ㈢再依重整計畫第三章第五節規定,桂裕公司對本重整計畫所定之債務償還辦法, 如有不履行者,除增資程序未完成應另依第四章第六節之規定處理外,桂裕於不 履行償債計畫事實 (為前開所述各期延遲償還之重整本金債權逾二年或各期延遲 支付之利息逾五年仍未清償)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書面資料,並於三個月內取得 有擔保債權人及無擔保債權人各組當時佔該組債權餘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債權人對 再次延期清償之同意後,各債權人不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仍應依上開延期清償 協議受償。但桂裕若未於前開期限內提出書面資料,且經各債權人訂十五日之期 間催告後桂裕公司仍不提出者,各債權人依本計畫所持之各項債權視為自不履行 償債計畫發生之日起全部到期,各債權人就桂裕之給付義務,得逕行聲請法院強 制執行。
㈣而桂裕公司於本件重整計畫裁定認可後,已依重整計畫陸續清償上開無擔保債權 繼續往來供應商債權總計五千零五十一萬九千七百二十元,此有聲請人九十二年 五月五日陳報狀所附債權清冊、支票存款對帳單、匯款回條及支票可憑,另桂裕 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清償重整債權自九十年五月十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 四日之利息,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清償重整債權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九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利息,亦有聲請人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陳報狀所附債權 償還明細可憑。而上開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本金債權,依聲請人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陳報狀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重整人會議紀錄所載,桂裕公司有擔保及無擔保之 本金債權選擇方案二之金額為二十五億三千零十四萬一千六百零一元,遠超過方 案二合計債權十億元,依上開重整計畫第三章第三節債務償還辦法規定,由重整 人決定參與方案二之債權人及其參加債權額度,其餘未經重整人決定參與方案二 之債權則視債權人意願選擇方案一或方案三受償。桂裕公司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 日依重整計畫償付選擇方案二及方案三債權人之重整債權本金及利息,合計本件 重整本金債權已清償之債權金額為十九億九千七百五十九萬五千元,迄未清償之 金額計八十二億二千二百四十萬二千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債權償還明細可 佐。而桂裕公司清償債務之方法,既係仰賴發行甲種、乙種特別股之方式為之, 且上開重整計畫所載減資、增資及發行甲種、乙種特別股之程序復經聲請人辦理 完畢,已如前述,則本件亦足以認重整人已依重整計畫所擬定之債務清償方法及 資金來源執行完畢。另桂裕公司之重整計畫係在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經本院裁定 認可,依該公司認可重整計畫以後之營運狀況以觀,自九十一年下半年(九十一 年七月份起)迄今,其營業淨值均為正值,足見桂裕公司之營運狀況已趨正常, 則本件重整債權日後仍可依重整計畫依期清償,應可預期。七、末者,桂裕公司在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完成減資、增資後,其股東持股比例包 括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42.68%、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6.72%、行政院 開發基金5.60%、中華開發工業銀行4.11%及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7.35%等,此 有聲請人九十二年五月六日陳報狀之股東組成比例可憑,而上開中盈投資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復係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之股東,此經聲 請人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陳報狀載明,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乙件為憑,則 依上開桂裕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觀之,該公司最大股東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轉投資之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占桂裕 公司股份總數之一半,而該公司其他股東尚有行政院開發基金、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及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足見其股權結構堪稱健全,而重整完成後,依公司法 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件重整人即應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則該公司在重整後選任董事、監察人所產生之公司經營團隊,既可反映該公司 股權結構之實際情形,復可就該公司之營運方針及財務狀況,作更為健全並具有 前瞻性之規劃。
八、綜上,聲請人依重整計畫所載完成減資、增資發行新股及變更章程之重整工作, 而本件重整債權主要係仰賴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十億元、乙種特別股八億元清償 債務,聲請人並已依重整計畫分期清償利息,及依重整計畫償付選擇方案二及方 案三債權人之重整債權本金及利息,重整債權本金一百零二億元降為八十二億元 ,且依桂裕公司業務及財務之實際狀況,日後繼續依重整計畫所載分期清償債務 ,應屬可期,另桂裕公司經減資、增資後之股權結構尚稱健全,故該公司之經營 體質可預期應可改善。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完成重整,即無不合,爰予准許 。
九、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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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