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219號
TCDM,92,附民,219,2003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保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一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百十六萬三千八百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乙○○為璽瑞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璽瑞國際)之 負責人,被告甲○○為其夫,兩人共同經營「SYRIS」、「 INSIDE」商標之感應式控制器等電子產品生產、銷售業務 ,渠二人先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另成立璽瑞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璽瑞股份),將原屬於璽瑞國際所有之主要資產「SYR IS」商標移轉至璽瑞股份,再向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 稱環隆科技)詐稱可由璽瑞國際移轉所有業務、技術及資產(包 括前述商標在內),環隆科技負責籌措資金,雙方共組新公司, 專營與璽瑞國際相同之業務,環隆科技因陷於錯誤,而於九十年 二月二十一日與被告甲○○及璽瑞國際訂立合組新公司之合約, 日後原告並以所評估之新台幣六百萬元買下璽瑞國際,被告二人 於簽約前隱瞞將「SYRIS」商標移轉至璽瑞股份之事實,簽 約後即九十年四月三日,復將「INSIDE」商標移轉至璽瑞 股份,致使原告受有無法取得該二商標之損害,爰請求被告二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