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程碧鳳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溫哲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陳志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7號裁定於民國( 下同)106年3月2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並經債務人到院陳述在案,有106年8月7
日調查筆錄附卷足憑;又查,債務人陳報名下臺灣土地銀行 帳戶存款新臺幣(下同)11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 行帳戶存款402元及玉山銀行帳戶存款108元,有存摺影本各 一份在卷可稽,數額甚微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06年8月16日 (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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